【轉知】114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獎助金暨運動新星培力計畫「新申請生」申請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一)中午12時止。
二、申請名額:2人。
三、申請資格:
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20 歲以下設籍本市半年以上的學生。
(二) 申請者至少有父母 1 人或監護人同戶籍就讀本市國中小之保護性個案【應附社會局之證明】不在此限 。
(三)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斷之虞的學生,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在學學業成績優異{學業成績平均在 90 分以上(含)}。且品行優良,具發展潛能者。
2. 符合資賦優異鑑定標準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採計最近三學年度內有具體個人獎項成績證明者)
*個人獎項以曾獲教育主管機關縣(市)級以上比賽前三名或全國賽前六名為標準。另民間辦理之檢定比賽或證照,因無統一之標準,不予採認。
四、應備證件及資料:
(一) 學生申請表及家庭概況表
(二) 服務同意書。
(三)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該年度 2 月 1 日迄今,可以新式戶口名簿代替之 。
(四) 非低收入戶請附全戶稅籍資料,請至戶籍所屬稅捐稽徵處申請 。
*「全戶」:意為戶籍謄本裡的每一個人。
*稅籍資料包含
1. 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 。(低收入戶免附)
2.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低收入戶免附)
(五) 特殊事蹟請具體陳述事實。 (無則免附)
(六) 申請獎助事項之藝術才能或特殊才能之具體成績證明。(無則免附)
五、新申請學生之審查:本獎助金之審議,由管理委員會邀請相關單位及學校代表、 專家學者 、社會賢達與公正人士組成審議委員會,並就申請人資格及所提資料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以實地訪視、面談等方式進行查核 ,拒絕接受訪查者取消其受獎助資格 。
六 、受獎人義務:
(一) 受獎助人之姓名與獲獎助事項得由本府於媒體公告或發表之,並公開頒獎。
(二) 經雙方協商同意,受獎助人得參與本府所舉辦之公益活動及相關宣導計畫。
(三) 受獎助人之進修成果 本府得於不損害 受獎助人 權益之情形下發表或出版。
(四) 受獎助人應主動參與服務活動, 本府與學校皆會主動提供社會服務之資訊與管道,積極輔導受獎助人參與。
七 、終止獎助:
受獎助人之家庭經濟、學習行為或進修成果,如發現有不符合接受獎助之條件、或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以及陳述不實者,得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終止繼續獎助;情節重大者應繳回已領之獎助金額。
八、獎助金額:以獎助各教育階段每學年所需繳交之助學費及生活費為主,其獎助金額說明如下:
助學費*2學期,共8000元/生活費*12個月,共42000元,合計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