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4年地價稅開徵日期定於11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之課稅土地電子檔清冊業已置於公務雲\財產管理\重要公告\114年度需課徵地價稅資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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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區昌平國民小學: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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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4年地價稅開徵日期定於11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之課稅土地電子檔清冊業已置於公務雲\財產管理\重要公告\114年度需課徵地價稅資料下載

【轉知】114年地價稅開徵日期定於11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之課稅土地電子檔清冊業已置於公務雲\財產管理\重要公告\114年度需課徵地價稅資料下載
本市114年地價稅開徵日期定於11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之課稅土地電子檔清冊業已置於公務雲\財產管理\重要公告\114年度需課徵地價稅資料下載,請惠予核對冊籍,請查照。

 
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辦理。
旨揭土地清冊係截至114年7月15日止地政機關所登記資料,列示貴機關學校所經管應稅之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17條規定,請於114年9月22日前造具清冊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依土地所在區通報所轄稅捐總分處辦理減免地價稅。
貴機關學校於114年7月15日至114年8月31日期間,如有新增管理之土地符合相關減免規定而尚未提出申請者,亦請一併列冊申請,逾期申請者,將於申請之次年始開始適用。
土地管理機關有誤者,請列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通報辦理稅籍釐正並副知正確之管理機關。
如對申請減免事項有疑義,請逕向土地所在地區承辦人員洽詢,隨函檢附本處及所屬分處服務轄區表1份供參。
另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免稅土地,如有出租、營業、遭人占用等情事,未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或國有財產法第8條等相關減免規定者,請於30日內逕向土地所轄稅捐總分處申報恢復課徵地價稅,如無上述情形或已申報課徵在案者,免再向本(分)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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