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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區昌平國民小學: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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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2條、第3條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30日臺教師(二)字第1122604642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
術教育司高慧容專員,電話:(02)7736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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