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及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充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439號函及第1124200439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另有關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本市訂定相關規範發布前,比照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辦理。
二、另有關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本市訂定相關規範發布前,比照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辦理。
瀏覽數: